江西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審批工作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3-03-08 新聞來源:一覽爆破英才網
江西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審批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破作業單位的安全管理,規范公安機關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行為,明確爆破作業單位許可的條件、程序和時限,落實審批責任,根據《行政許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等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分為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兩類,分別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 第三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按其資產、技術負責人、單位業績和施工專用設備器材、爆破作業人數等條件,實行分級管理。資質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從業范圍分為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詳見表1)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不實行分級管理。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資質等級、從業范圍承接相應等級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項目的分級按照《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表1 各等級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及從業范圍列表
(注:表中數字均為不少于,數字和級別均包含本數或本級。) 第四條 技術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技術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可以兼任,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不得兼任;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爆破作業單位。 第二章 申請的受理 第五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的申請,由單位所在地設區市公安局治安部門受理。申請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申請表(見附錄1)。 (二)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證明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證明爆破作業區域的相關材料。 (三)民爆物品專用倉庫所有權人的憑證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四)相關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治安保衛負責人的單位任命文件和簡歷;技術負責人的單位任命文件、理學或工學學士以上畢業證書、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的復印件,以及從事2年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簡歷和證明材料。 (五)具備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爆破員不少于5人、安全員不少于2人、保管員不少于2人,并提交以上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復印件,作業證上載明的單位須與申請單位一致;申請單位與上述人員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復印件,以及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六)與作業類別相配套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清單,載明設備名稱、品牌、型號、用途、購進日期、價格,并提供證明所列設備所有權的相關票據復印件。 (七)單位發布的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的相關文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第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的申請,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受理。申請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見附錄2)。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復印件。屬于合并重組的單位,還需提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相關股份情況的證明資料。 (三)自有或租用民爆物品專用倉庫的所有權人憑證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還須提交租用合同復印件,且出租人與所有權人要一致。 (四)由合法有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或當年的本單位的注冊資金、凈資產、設備凈值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中專用設備應與申請單位提供的專用設備清單、發票一致。 (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前3年實際承擔的相應級別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業績證明材料(申請四級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的不用提供)。以項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文件為準(加蓋本級行政機關印章),同時提供項目合同書、設計文件、完工證明等材料,2013年1月1日后實施的作業項目還需提供安全評估報告、安全監理報告復印件。 申報的單位業績應遵循以下原則:非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作業項目不能作為企業的設計施工業績;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業績不能作為設計施工業績;兩家及以上企業聯合施工的業績,以實際承擔設計施工的主要責任企業為準,即相關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業為準;總承包項目的業績,以實際承擔設計施工的主要責任企業為準,即以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為準;對于整合后新注冊成立企業的設計施工業績認定,可以合并計算。 (六)相關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治安保衛負責人的單位任命文件和簡歷;技術負責人的單位任命文件、理學或工學學士以上畢業證書、技術職稱證書、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的復印件和從事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簡歷,并提供本人主持(設計文件排名第一位)的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業績證明,以項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文件為準(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同時提供項目合同書、設計文件、安全評估報告、安全監理報告、完工證明等材料。非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作業項目不能作為技術負責人的設計施工業績;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業績不能作為設計施工業績。 (七)符合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名單,并提交以上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復印件,作業證上載明的單位須與申請單位一致;申請單位與上述人員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復印件,以及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八)鉆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與爆破作業類別相配套的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的清單,以及證明其所有權的相關票據復印件。 (九)單位發布的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的相關文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第七條 申請單位提交材料的打印和裝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需提供4套申請材料(正本1套、副本3套)和正本的PDF格式電子文件光盤;申請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需提供5套申請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和正本的PDF格式電子文件光盤。 (二)申請材料統一用A4紙打印,須制作目錄、打印頁碼、活頁裝訂,各種憑證復印件及修改部分需蓋單位公章;勞動保障部門、安全評價單位等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需加蓋出具單位的公章。 (三)申請材料每套均應分兩冊裝訂,第一冊包括申請表、單位相關資質證件復印件、單位法人簡歷表、管理人員及爆破作業人員基本情況一覽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相關資料、爆破作業項目業績一覽表、專用設備清單等,第二冊包括各項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業績、單位施工業績材料等。 第三章 專業評審 第八條 省、市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受理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申請后,制作《爆破作業單位資質專家評審委托書》(見附錄3),委托江西省工程爆破協會從江西省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評審專家組隨機抽選3人組成評審專家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專業評審,包括書面審查、現場審查和綜合審查評定。專家組的評審結論將作為公安機關對爆破作業單位行政許可的必要依據。 每個評審小組需指定1名專家擔任組長。遇有可能妨礙評審公正的情形,評審組專家應予以回避。 第九條 江西省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評審專家組的成員,由省公安廳委托江西省工程爆破協會選擇專業技術水平高、職業道德好、業內認可的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名單經省公安廳審查同意,由省工程爆破協會頒發聘書,并負責日常協調與管理。專家聘期為3年,聘期屆滿經評審合格的可以續聘。根據工作需要,省工程爆破協會可對專家庫成員進行適時增選。 第十條 評審專家小組應先對申請單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數額指標條件是否達標進行書面審查。發現資料不全的,或資產值、單位、人員的業績和等級、數量等數額指標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并送達。對有關資料、數額業績指標5日內未補充送達的,審查中發現提供虛假資料、憑證或資料與實際不符的,直接評定為不符合條件,終止評審。 第十一條 書面審查通過后,評審專家組應會同發證公安機關有關人員對申請單位的辦公場所、民爆物品專用倉庫、施工檢測設備及申報材料中復印件的原件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F場核查時應通知申請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共同參與。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評審專家組應當根據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查情況,如實逐項填寫《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審查意見表》(見附錄4),并依據《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的規定,最終作出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規定資質條件的結論。評審結論由評審專家小組成員、所在地公安機關在《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審查意見表》簽字、蓋章確認后提交委托評審的公安機關。 第四章 行政審批 第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承辦人員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和現場核查情況,在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后制作《江西省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審批表》(見附錄5),在承辦人員意見欄上提出初步擬辦意見,并將許可審批表和申請材料、審查意見表報本級治安部門有關領導審核。 第十四條 治安總(支)隊分管領導簽署審核意見,提交治安總(支)隊總(支)隊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報省廳(市局)主管領導審批同意。 第十五條 準予行政許可的,審批公安機關應將爆破作業單位的基本情況在公安機關門戶網站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結束后,無反饋意見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向申請單位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并加蓋本級行政機關印章。公示期間接到公眾舉報信息的,審批公安機關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結論進行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 不予批準行政許可的,審批公安機關應制作《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不予批準決定書》(見附錄6)送達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其理由及申請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十八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屆滿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單位名稱、地址等項目發生變化的,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省、設區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30日內,將依法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爆破作業單位基本情況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公安局應當在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15日內,將依法取得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基本情況上報省公安廳備案(見附錄7)。 第二十二條 省公安廳應當在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15日內,將依法取得一級、二級、三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基本情況上報公安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加強對爆破作業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資質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或發生重大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應書面告知《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簽發公安機關。簽發公安機關應及時組織復核,對經復核屬實的,應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爆破作業活動中發生較大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簽發公安機關應視情予以降級并重新核定從業范圍。被降低資質等級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第二十五條 對未經許可從事或者實施爆破作業,或者為非法生產活動實施爆破作業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對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爆破作業許可證》許可的資質等級、從業范圍承接相應等級的爆破作業項目,將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轉包,為本單位或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在同一爆破作業項目中同時承接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規定的“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廳之前下發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錄1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申請表
說明:申請單位應隨本申請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附錄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
說明:申請單位應隨本申請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附錄3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專家評審委托書(存根) ( )公爆委字[ ] 號 江西省工程爆破協會: 年 月 日,我單位收到 提交的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營業性、非營業性)申請,特委托貴單位按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江西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審批工作實施細則》的要求,組織專家對上述單位進行專家評審。請于 年 月 日前將《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審查意見表》反饋我廳。 附: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申請材料3份,PPT電子文件一份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委托機關:(專用印章) 年 月 日 -------------------------------------------------------------------------------------------------------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專家評審委托書 ( )公爆委字[ ] 號 江西省工程爆破協會: 年 月 日,我單位收到 提交的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營業性、非營業性)申請,特委托貴單位按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江西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審批工作實施細則》的要求,組織專家對上述單位進行專家評審。請于 年 月 日前將《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審查意見表》反饋我廳。 附: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申請材料3份,PPT電子文件一份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委托機關:(專用印章) 年 月 日 附錄4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審查意見表 單位名稱:
附錄5 江西省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審批表 ( ) 公爆許字[ ] 號
附錄6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不予批準決定書(存根) ( )公爆不決字[ ] 號 經審查, (單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申請,不符合 的規定,決定不予批準。 決定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許可不予批準決定書 ( )公爆不決字[ ] 號 : 貴單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申請,不符合 的規定,決定不予批準。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的60日內向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決定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附錄7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基本情況備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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