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10月施行 拆違更人性化

發布時間:2013-09-14      新聞來源:浙江日報

   

        如果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違法建筑,有關部門可即查即拆;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有困難,可申請有關部門來拆除……記者今天從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認定、處置、權利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省司法廳有關負責人說,該規定一個很大亮點,是通過多種途徑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定中明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城鎮違法建筑正在建設中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措施。

    “及時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既可以有效避免給當事人造成更大損失,又可以降低執法成本。”該負責人表示,除以往法律規定的自行拆除、強制拆除這兩種拆違方式外,如今還增加了申請拆除的方式。規定中明確:違法建筑當事人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該規定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作出了人性化規定。其中規定,具有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違法建筑當事人,其違法建筑拆除后無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積低于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應當將其納入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范圍予以保障;在未獲保障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前,對其違法建筑暫緩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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