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的責任和義務

發布時間:2013-08-02      新聞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一、依法承攬業務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重點解析]

  此處與《建筑法》相同,可以參考《建筑法》理解。

  二、獨立監理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獨立是公正的前提條件,監理單位如果不獨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重點解析]

    此處與《建筑法》相同,可以參考《建筑法》理解。

  三、依法監理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重點解析]

  第36條與《建筑法》相同,可以參考《建筑法》理解。

  第38條中的監理形式需要掌握。

  四、確認質量和應付工程款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重點解析]

  第37條很重要,需要重點掌握。注意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的前提是“總監理工程師”不簽字,而不是“監理工程師”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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